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罗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