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延安路。
被执行人:孙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孙小勇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小勇罚金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