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荣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金土地农哈哈大世界2-4号。
法定代表人:庄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工业园区中兴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叶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阳,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木舒克市新原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镇原种场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文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利,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荣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新原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和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荣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