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黄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沧县。

被告:黄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焕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黄松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山与被告黄彪、黄飞、刘焕银、黄松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只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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