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元迪,男性,1986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李志辉,男性,1980年03月28出生,蒙古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元迪与被执行人李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兴强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李冬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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