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3112-7。
诉讼代表人:涂勇妙,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宜城市鸿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楚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14647666H。
法定代表人:黄海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城市鸿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