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四期北区B2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梁小万,总经理。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被申请人:萍乡市启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康庄路青坪村3组(安源中学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瞿健。

被申请人:瞿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申请人: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萍乡市启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瞿健、石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萍乡市启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瞿健、石玲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启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瞿健、石玲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萍乡市启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瞿健、石玲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莱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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