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彦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杨思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彦中与被执行人杨思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1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思豪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思豪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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