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02558734564G。
法定代表人:董利军,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中、郭春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润娥,女,****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白润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计4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