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山西省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白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先主动和顺县。
被告: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山西省和顺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新和路路北。
负责人:白振明,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团壁村南山壹号。
法定代表人:杜涛。
审理经过
原告韩强与被告张海波、白永明、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与焦仲奎诉被告张海波、白永明、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二个原告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2021)晋0723民初252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