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帅,男,1986年3月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李水柱,男,1969年9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帅与被执行人李水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水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赵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