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爱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婵德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白灰围一路19号家和盛世二期1栋109,组织机构代码35969527-5。法定代表人:吴洁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爱婷与被执行人深圳婵德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0】27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调解款4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40500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40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执行费50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40000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0】27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0】27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婵德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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