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欧文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存,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晨,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游潮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申请人:游潮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欧文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游潮辉、游潮州共有的“粤南澳渔2××××”船采取限制办理转让(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变动手续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25865.1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制办理登记在被申请人游潮辉、游潮州名下的“粤南澳渔2××××”船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设定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欧文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