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被告吉顺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强诉被告吉顺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强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强撤回对被告吉顺兵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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