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被告吉顺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强诉被告吉顺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强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强撤回对被告吉顺兵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