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玉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羊耳村。 被执行人:陈柯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龙兴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祁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柯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1000.00元,执行费5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6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5月28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陈柯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平 审判员 韩 松 审判员 张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