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红波,山东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8楼西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9RA1U5F。
主要负责人:方国有,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志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罗志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罗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