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杰当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朱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杰当智与被告朱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杰当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长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杰当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杰当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桑杰当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