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新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21栋8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七幢三单元(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飞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受禄,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中新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出现大面积垮塌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后期养护不当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中新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