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许国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仇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92426。

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雪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2657T。

法定代表人:朱省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镇与被执行人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蔡雪菲及第三人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国镇于2021年10月15日以其与前权利人吴美永有经济往来未结清为由,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青0105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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