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代理人:唐某4(系被申请人顾某某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某2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唐某2称,其与被申请人顾某某系母女关系。顾某某近五年来表现痴呆,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亲属,不能进行正常交流,经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为维护被申请人顾某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唐某2为其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顾某某与唐某1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唐某2、唐某3、唐某4三名子女,无其他非婚生、领养子女。唐某1于2008年4月29日报死亡注销户口。顾某某现年80岁,其父母均已早年过世。顾某某于2015年起无明显诱因出现记忆力减退,2017年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至今,2018年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认知功能明显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 被申请人顾某某的另两名儿子唐某3、唐某4均表示同意由申请人唐某2担任顾某某的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顾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公司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顾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申请人唐某2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人唐某2系被申请人顾某某的女儿,被申请人顾某某的其他两名儿子均表示同意由申请人唐某2担任顾某某监护人,故本院对申请人唐某2要求由申请人唐某2担任被申请人顾某某的监护人之申请,依法可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顾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唐某2为被申请人顾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顾薛磊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思思 书 记 员 许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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