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洛宾社区。
被申请人:张国岭,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张国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张国岭价值11,260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人齐宏伟名下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齐宏伟名下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