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解放大道7号楼1楼101-116。
负责人:郭艳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公司员工。
被告:贺伟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垫付款项共计2.4万元,现被告已当庭履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0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