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王景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旭与被执行人王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景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旭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景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7月9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景超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信息,没有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景超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等措施。在执行中,经扣划被执行人王景超银行存款,已经执行736.0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周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旭,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周旭表示同意,并提交了书面的终本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包括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部分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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