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秋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辰溪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蒋鹏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秋辉与被告蒋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鹏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2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蒋鹏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2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蒋鹏慧与原告张秋辉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蒋鹏慧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蒋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秋辉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鹏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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