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磊,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某经贸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昌盛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与泰安某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