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安鑫苑小区3号楼1005-1020室。

负责人:李占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

负责人:郭韶光,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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