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白沟十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怡因与被上诉人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怡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上诉人陈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