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陈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倍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陈新玲诉被告赵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华、陈新玲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华、陈新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为7093.5元,由原告张建华、陈新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杨振兰 人民陪审员  吴成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田亚迪 书 记 员  梁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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