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陈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倍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陈新玲诉被告赵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华、陈新玲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华、陈新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为7093.5元,由原告张建华、陈新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杨振兰 人民陪审员 吴成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田亚迪 书 记 员 梁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