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 负责人:李鸿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亚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刘亚磊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豫0305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亚磊应偿还本金39893.54元及相应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6日、8月26日、9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7501元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 三、2021年7月28日,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四、2021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9893.54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7501元,剩余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张春龙 审判员 何恒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