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月宝,男,汉族,1960年10月生,住河北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柏,河北文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刘义,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月宝与被告孙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孙月宝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月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保全费797元,由原告孙月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茂源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商福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