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 被执行人: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南段运合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耿彪,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259号鑫隆公司2号营住楼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豫071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审 判 员 :郝章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荆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