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为图财,于2014年春节前至2014年3月18日,在阳东县大八镇吉水村委会上南岗村巷尾一空地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和场所,坐庄以“番摊”的方式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以每人每日200元工资聘请罪犯黄某乙、林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均巳判刑)为赌场工作人员,利用翻摊纸、塑料胶粒,以“番摊”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小下注5元,无上限。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阳东县大八镇大陂村委会黄屋寨村十巷2号被抓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黄某乙、林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梁某某、陈某乙、袁某某、曾某某等十一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记账本;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