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T3 6楼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83438。
法定代表人:Mark Lim Chen Ku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维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维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32元,减半收取181.16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