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百杰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玲(张志义之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志义因与被申请人乔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包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志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支持误工费系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平。张志义受伤治理期间工友郭宝生和刘春燕替其顶班,顶班期间工资收入由高新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给张志义后由张志义将顶班工资支付给郭宝生和刘春燕。以上事实工友郭宝生和刘春燕可以证实,且用工单位包头市电力博物馆相关领导也均知晓。包头市电力博物馆系用工单位,电力博物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志义2019年8月18日交通事故受伤后至2019年1月18日工位岗位由包音(先由郭宝生顶替,最后期间郭宝生退休由包音顶替)和刘春燕顶替,其工资收入由张志义本人取出后交付给顶替人。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并非公益机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远低于张志义的月平均工资。张志义因伤治疗期间派遣单位并非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以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而是全额发放的工资。这一情形恰恰能够和张志义所述由工友顶班,顶班工资支付给工友的情形相吻合。综上,张志义因伤误工180日无法上班属于实情,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做出判决,损害了张志义的合法权益。张志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志义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张志义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综上,张志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志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晓 慧 审 判 员 吕 浩 杰 审 判 员 李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延 可 书 记 员 胡宝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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