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先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孝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先维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孙先维给付工程款34530元;以3453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34530元付清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4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94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魏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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