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二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隰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杨均泓,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二龙诉被告杨均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秦二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人民币;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秦二龙因在被告杨均泓家中学习抖音而认识被告。原告秦二龙提出想自己创业开办公司,被告杨均泓称可以为其代办,需交纳办理费2000元,原告秦二龙遂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杨均泓转款2000元,其后原告秦二龙经咨询后向被告杨均泓索要该2000元,被告杨均泓至今未退款。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原告秦二龙诉被告杨均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起诉状所列被告住址信息不详,且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不能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二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