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金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省**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红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河**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龙区。

被告: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平顶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勇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市。

法定代表人:俞海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山,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金水与被告刘红义、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金水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金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高金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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