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雪,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杜飞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雪与被执行人杜飞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杜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柳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钱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杜飞刚负担。

因被执行人杜飞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柳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将被执行人杜飞刚所有的牌照为豫R×××××的荣威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2、查询到被执行人杜飞刚名下位于镇平县××店××组房屋(证号:××号)一套,因执行标的较小,申请人申请暂缓查封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杜飞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柳雪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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