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晟,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被告:张轩,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晟与被告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500元,被告承诺尽快偿还,但一直拖延拒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张轩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轩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