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负责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祥、王帅,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景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景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景锋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沧州市运河区,故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景锋提交的房产证及居民身份证,能够证实刘景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沧州市运河区,该地属于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景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回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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