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从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四川昌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西昌市吉祥路62号1幢1单元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郑远声,职务:董事长。

被告:郭俊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从燕与被告四川昌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俊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昌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益公司)、郭俊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从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22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益昌公司中标了甘洛县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被告郭俊兵作为施工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组织施工。从2020年3月26日开始,被告租用原告装载机在上述工地工作,截至同年6月15日,被告累计应支付租赁费用36800.00元。同年6月29日,双方经结算,扣除原告借支2000.00元,原告还应支付34800.00元,双方签署了《30装机结算单》。此后,被告仅支付过原告12340.00元余款224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昌益公司辩称,1.郭俊兵、卢兴中均不是昌益公司的员工,昌益公司没有委任郭俊兵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2、昌益公司没有租赁王从燕的装载机,也没有授权他人代为向王从燕租赁装载机。3、案涉《30装载机结算单》的签字人为郭俊兵和卢兴中,若郭俊兵或卢兴中租赁了原告的装载机,则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为郭俊兵或卢兴中。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原告的合同相对人承担给付租赁费的责任。昌益公司不应当对原告与郭俊兵或卢兴中之间的租赁事项承担责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王从燕对昌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俊兵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30装载机结算单一份。拟证明被告郭俊兵欠原告租赁费2246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郭俊兵、昌益公司未质证。

被告郭俊兵、昌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上列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综合研判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甘洛县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由被告昌益公司中标承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郭俊兵租用原告装载机在上述工地工作。同年6月29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原告借支2000.00元,被告郭俊兵还应支付34800.00元,案外人杨银华、卢兴中作为证明人向原告出具了《30装载机结算单》一份。并由被告郭俊兵签字确认,并注明:“同意认可王从燕装载机在田坝镇土改项目做活费用是:(叁万肆仟捌佰元)整,付款在2020年7月份拨付第三次进度款时付80%,剩余20%在年底付清。”。此后,原告仅支付过原告12340.00元,余款224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被告郭俊兵租用原告装载机到甘洛县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工作,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为被告郭俊兵提供装载机,经双方结算,被告郭俊兵尚欠原告租赁费为22460.00元,且双方对欠付的租赁费约定了给付时间。给付期间届满,被告郭俊兵未能将欠付租赁费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郭俊兵向其支付租赁费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昌益公司是否承担支付原告租赁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昌益公司授权被告郭俊兵向原告租赁装载机,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郭俊兵的行为系昌益公司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昌益公司、郭俊兵立即支付其运输费1405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俊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从燕租赁费2246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从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0元,由被告郭俊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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