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河南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叁某某,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河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叁某某网络资金9312.08元,被执行人叁某某自动履行到位10687.92元。以上两笔到位共计20000元,我院通过一案一账号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剩余执行款45000元,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叁某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红 卓 玛
审 判 员 王 晓 翠
审 判 员 桑 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多杰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