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乳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观海听涛小区27号。

法定代表人:焉英江。

被告:乳山市某某土特产批发部,住所地乳山市银滩香格里湾小区。

经营者:沈彪。

审理经过

原告乳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土特产批发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缴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乳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乳山市某某土特产批发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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