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钰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凌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钰鑫与被告朱凌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钰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被告朱凌萱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钰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LPR的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原告通过朋友王逸飞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说自己是中介,可以帮忙介绍政府消防员工作。被告称其内部有人,可以搞定关系,把原告安排进消防队,做有正式事业编制的消防员工作。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65000元中介费。但被告却安排原告进上海市博物馆做安检员工作。被告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嗣后,原告要求退还中介费,但被告拒绝,并且把原告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态度极其恶劣。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朱凌萱辩称,被告是帮唐薇做中介工作,被告只收取了部分中介费,其余费用都转给唐薇了。原告在面试时,告诉面试人员其父亲曾坐过牢,不符合招工条件,后在相关人员努力下才被招工。在原告交费之前,被告就已经告诉原告要先服从安排,在有转正名额的时候才能转正,这是需要时间的,要看领导安排,原告也知道转正需要时间。原告提交的2019年招工信息不是被告的发,是原告自已发给被告看的。该招工信息第八条:分配单位:在消防局管辖各大型央企及政府机构工作,如国家电网、烟草公司、中石化、中石油等。原告是明知是在消防局管辖原单位工作的。原告是自已要求做5休2的工作,并自愿和上海消防安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上海博物馆工作,工作岗位为安检员。原告签订的是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到消防部门工作要经过体能测试,还要在有转正名额的时候,才能转正,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是知晓此事的。2020年、2021年因疫情原因,一直没有考试,没有转正名额,这不是被告可以掌控的,原告已经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更改工作,签订合同前也没有告知被告,百且还工作了1年月,现原告以没有兑现承诺为由要求退还中介费。被告已完成中介工作,更改工作是原告自已的决定,如果原告最初就按照自忆的意愿坚持初衷不改工作,不签劳动合同,被告方可退还费用。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不同意退还费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在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月实发工资约5100元至10384元,要上大夜班,夜班及加班。

2019年5月9日、10日,被告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时告知原告介绍的是政府消防员工作,在工作单位检查消防设备隐患等,实习期工资5000元,转正八千多,六险二金,不会一直让做实习,进去就拿着转正名额的,每年3、9月份转正,九月份转正就是按照转正工资来,不能打包票进去就是正式合同,最晚九月份可以转正,转正名额是内部的,转正后358,可以做到退休,要给付6.5万元,打款后安排报到。在聊天时,原告上网上下载了2019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信息,上面记载年薪12万元,六险二金,享有年终奖及各种补贴、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双休,每季度享有25天带薪休假等内容,在原告询问和这个一样时,被告认可。2019年5月10日,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6.5万元。原告聊天时提到最好近点的地方,转正后做5休2,最好也能回家。2019年5月26日,原告与梁波的聊天中,梁波告诉原告到博物馆上班转正比较快,2019年5月27日,上海消防安全服务公司作为甲方、杨钰鑫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止,期限3年,工作地点上海博物馆,岗位为安检员,每周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合同期内,乙方的报酬由甲方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发放,基本工资2480元,其他工资项目参照所在工作上博馆的消安队员工资标准发放。上博馆发放的各类补贴由上博馆制单,与甲方无关。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延时工作,享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按上海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杨钰鑫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右下方注明:本人已收到合同,并阅读理解,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原告询问被告9月转正的话,这合同咋办,被告回复到时候转正就会有转正的说法,到时候重新签合同。

2019年10月10日,被告询问原告准备体能考试了吗,原告回复没人通知我,被告让原告先锻炼锻炼。2020年5月3日,原告发微信给被告,提出看转正遥遥无期,3个月变1年,退钱吧。原告在上海博物馆上班期间,工资约4000余元,上6休1。发生争议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询问转正一事,被告让原告找唐薇、梁队(梁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朱凌萱向杨钰鑫提供房源信息、报告了订约机会,并带领杨钰鑫查看房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订立了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介绍工作,收取原告交纳的费用6.5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安排的工作为上海博物馆安检员,而非消防员,至2019年9月未给原告办理转正手续,原告亦未享受到转正的工资待遇,经原告催促,以合理期间内被告仍未按做到介绍工作时的承诺,至原告交纳6.5万元的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事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履行了中介义务,是原告自愿更改工作要求,结合原告与梁队的聊天记录,原告接受到上海博物馆工作因梁队说到博物馆上班转正较快,可以看出原告接受该工作并未放弃转正的要求,本院对被告认为原告自愿更改工作要求的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工作信息为原告介绍安排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考虑到原告已实际参与工作一年有余及疫情有影响转正的可能,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5万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朱凌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钰鑫5万元;

二、驳回杨钰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朱凌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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