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娟,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会,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兴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钟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莉与被告袁兴菊、钟琴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