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亮珍,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村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翟亮珍与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翟亮珍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89641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152元,申请执行费27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965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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