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桑本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仁县兰采乡环曲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西加才让,男,藏族,退休职工,****年**月**日出生,住尖扎县德吉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本加与被执行人西加才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桑本加以与被执行人西加才让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1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仁青三智

审判员李毛吉

审判员郭世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完玛才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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