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耀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甘0723执1357号张耀国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未履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张耀国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反馈结果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张耀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法执结。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