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坤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材,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常荣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贝家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 负责人:贾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郭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坤普、赵丽娜诉被告常荣文、贝家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魏坤普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利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