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覃素菊,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审理经过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覃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10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60.2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覃素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51.6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00元后,余款601.6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4058.6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21)桂02执467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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